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合肥市綠色建筑與勘察設計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Hefei Green Building and Exploration & Design Association (縮寫為HFGBEDA)。
第二條 本會性質:本會是由勘察設計、審圖機構、施工、監理、開發等企業,與綠色建筑技術、新型節能建筑材料、可再生能源利用、采暖通風和空調設備相關的生產經營企業,相關專業的大專院校、科研院所等單位(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自愿結成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以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履行服務、自律、協調的基本職能,堅持“雙向”服務,努力發揮協會的橋梁和紐帶作用,為會員提供服務,推動會員單位集約節約利用資源,加快合肥綠色建筑、建設科技和勘察設計的發展,促進綠色建筑高質量發展,促進城鄉建設走上綠色、循環、低碳的可持續發展軌道。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會依法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合肥市民政局、行業主管部門合肥市城鄉建設局及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管理服務。按時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換屆,舉辦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培訓、展覽會、交易會、聯誼交流會,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與境外非政府組織交往,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主動向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行業主管部門和相關職能部門報告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合肥市。
第七條 本會辦公地址設在合肥市瑤海區銅陵北路569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八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宣傳貫徹黨和政府關于節能減排及生態文明建設的法規、方針和政策;推廣綠色建筑的先進理念、技術和經驗;提高公眾意識,普及相關知識,促進綠色建筑新技術、新產品、新材料、新工藝的應用。
(二)反映業內訴求,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會員單位需要,組織市場拓展,發布行業信息;開展綠色建筑先進技術與產品的推介和展示,幫助會員單位提高企業品牌和知名度,組織業務和技能培訓,提供咨詢服務。
(三)開展行業誠信建設,規范行業行為,組織會員單位加強自律管理,在政府管理部門指導下共建規范、有序的綠色建筑和勘察設計市場。
(四)受政府相關部門委托,組織開展行業領域內科技研究和專題研究,開展綠色建筑和勘察設計行業統計、調查,參與涉及本領域發展的行政管理決策的論證,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涉及本領域利益的事項,提出相關立法以及有關技術規范、發展規劃、行業標準、行業政策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五)組織開展各類先進的綠色建筑理念、產品和技術的交流與合作工作,為會員單位提供相關資料信息。
(六)溝通本會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之間的聯系,協調本會與其他協會或者組織的關系;
(七)在價格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下,監督行業內產品或者服務定價,協調會員之間的價格爭議,維護公平競爭;
(八)協助政府參與綠色建筑和勘察設計行業治理,參與協調會員與其員工之間的勞動爭議,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
(九)受政府相關部門委托,組織或參與編制本市綠色建筑發展規劃;根據政府相關部門要求,組織或參與綠色建筑相關技術標準規范的編制及相關宣傳培訓工作。
以上業務范圍概括為:調查研究、技術研發、培訓交流、咨詢服務、行業自律等。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個人會員:在綠色建筑與勘察設計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單位會員:從事勘察設計、審圖、施工、監理、開發及與綠色建筑技術、建筑節能技術、新型節能建筑材料、可再生能源利用、門窗幕墻、采暖通風和空調設備等相關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所、社會團體。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表;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本會活動、接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五)對理事會做出的懲戒,向監事會提出申訴。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生產類會員單位會費繳納標準:副會長單位:20000元/年,常務理事單位:15000元/年,理事單位:6000元/年,普通會員:3000元/年;
(二)勘察設計類會員單位會費繳納標準:會長單位:10000元/年,副會長單位:8000元/年,常務理事單位:7000元/年,理事單位:5000元/年,普通會員:3000元/年 ;
(三)大專院校和科研機構會員單位免繳會費。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六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章程,本會將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七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會員大會由會員組成。會員數量多于200個的,可按一定比例在會員中選舉代表組織會員代表大會,代行會員大會職權。會員數量在200個以上,不足500個的,會員代表比例不應低于1/2;會員數量在500個以上,不足1000個的,會員代表比例不應低于1/3;會員數量在1000個以上的,會員代表比例以充分反映會員意愿和代表性為原則確定。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制定會費標準;
(四)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監事)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本會在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的業務范圍和工作職能;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決定終止事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由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的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或會員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會員大會,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托書,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或會員代表)總數的1/3,且為單數。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選舉和罷免會長(理事長、主席)、副會長(副理事長、副主席)、秘書長;
(六)決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解聘,決定其報酬事項;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擬定本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十一)制定本會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金的方案
(十二)聘請顧問;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由全體理事的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
理事會會議應當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的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有1/3以上理事提議應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二條第(一)、(二)、(四)、(六)、(七)、(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由全體常務理事的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應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應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3人,包括一名監事長),監事會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三十一條 本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為五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工作,簽署本會文件;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五)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四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決定;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聘用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五條 監事會是本會的監督機構,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的選舉和罷免;
(三)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四)每年對本會財務收支情況進行一次檢查;
(五)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六)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當本會負責人的行為損害本會利益時,應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資助人或單位及監事有權向本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資助人或單位、及監事的查詢,本會應及時如實答復。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如發現本會負責人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本會財產的,應當退還,并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實行會計核算,加強會計監督。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監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 本會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本會應當同與建立勞動關系的工作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行業主管部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并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九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行業主管部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19年8月16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span>